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闽破1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7月20日受理古田县闽丰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裁定由本院审理此破产清算案。本院于年9月26日作出()闽破1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担任古田县闽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年12月12日,共有2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2,,.11元。管理人进行审查,编制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参会债务人及2位债权人均无异议。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称经其调查,债务人无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总金额12,,.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的报告,其提交的《古田县闽丰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参会债务人及2位债权人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上述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古田县闽丰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廖理飞 审判员张宁国 审判员叶艳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晶晶 附:古田县闽丰商贸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